病历书写/神经外科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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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病史
(1)同神经内科。
(2)颅脑损伤:损伤的时间、性质、机理(加速、减速、挤压、传导、“挥鞭”、爆震),头部着力部位,有无原发或再发昏迷及其持续时间,有无中间清醒期(意识好转期)及其持续时间,有无抽搐、呕吐(次数、内容、量),伴随外伤和处理经过。
2.过去史、个人史、家族史
同神经内科。
3.体格检查
急性颅脑损伤的严重程度按国际标准评定(表2)。
(1)轻型:总分为13~15分(伤后意识障碍20分钟内)。
(2)中型:总分为9~12分(伤后意识障碍20分钟~6小时)。
(3)重型:总分为3~8分(伤后昏迷或再次昏迷在6小时以上)。
(国内分型有特重型,其特点为:晚期脑疝,合并多脏器损伤等。)
表2Glasgow Coma Scale(GCS)分型
睁眼反应 | 记分 | 语言正确 | 记分 | 运动反应 | 记分 |
可自动睁眼 | 4 | 回答正确 | 5 | 能执行检查者命令 | 6 |
声音刺激后睁眼 | 3 | 回答错乱 | 4 | 能指出疼痛部位 | 6 |
疼痛刺激后睁眼 | 2 | 词句不清 | 3 | 刺痛时躲避 | 4 |
无反应 | 1 | 只能发音 | 2 | 刺痛时肢体屈曲(去皮层强直) | 2 |
无反应 | 1 | 刺痛时肢体过伸(去大脑强直) | 2 | ||
无反应 | 1 |
神经内科病历 | 精神科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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