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类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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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类中毒(shellfish poisoning),食用含毒素的贝类引起的中毒。太平洋沿岸某些地区,在3~9月,食用有些贝类后可发生中毒,主要出现麻痹,故称麻痹性贝类中毒。美国太平洋沿岸,日本,东南亚,中国的浙江、广东皆有报告。欧洲、非洲也曾有少数报告。浙江从1967年起已报告40余起织纹螺 (Nas-sarius spp.)中毒,中毒数百人,死亡数十人。
贝类所含毒素主要为神经毒。最早分离提纯的称为石房蛤毒素,易溶于水,耐热,易被胃肠道吸收。从藻类分离出的纯毒素与得自贝类的毒物相同。故贝类在某个时期某些地区之所以有毒与藻类有关,即贝类中毒的发生与水域中藻类,尤其是膝沟藻科(Conylaceae)的藻类大量繁殖并形成所谓“红潮”有关。贝类摄入的藻类毒素在其体内呈结合状态,对贝类无害。人食用贝类后,毒素迅速释放而使人中毒。
后来又发现几种构造与石房蛤素类似的毒素,如新石房蛤毒素、膝沟藻毒素,其中膝沟藻毒素Ⅱ及Ⅲ分别即为 11α-羟石房蛤毒素及11-β石房蛤毒素。11-羟石房蛤毒素硫酸酯也有毒。
紫贻贝(Mytilus edulis)、扇贝 (Pecten spp.)以及日本海中的几种螃蟹等也曾查出这类毒素。
中毒潜伏期数分钟至数小时。开始唇、舌、指尖麻木,继而腿、臂和颈部麻木,然后运动失调。有的伴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多意识清楚。随着病程进展,呼吸困难加重,重者2~12小时后死于呼吸麻痹。死亡率约5~8%。
在容易发生贝类中毒的地区应进行卫生宣传。
在贝类生长的水域采取藻类进行显微镜检查。如果有毒藻类繁殖较多,应对贝类作毒素含量测定。许多国家规定从五月至十月进行定期分析,发现上述测定超过标准,即发出警告,规定不得采取、出售及贩卖含毒贝类。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FDA)规定,在新鲜、冷冻和制造罐头的贝类中,石房蛤毒素最高允许量不得超过80┢g/100g蛤肉。加拿大规定做原料的贝类毒素量不得超过160┢g/100g。
由于贝类的毒素主要积聚于内脏,因此有的国家规定贝类要去除内脏才能出售,或规定仅留下白色肌肉供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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