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学/要素膳的禁忌证
医学电子书 >> 《临床营养学》 >> 要素膳 >> 要素膳的禁忌证 |
临床营养学 |
|
在下列情况下,要素膳不宜应用或谨慎使用:
(1)年龄小于3个月的婴儿不能耐受高渗液体膳的喂养。应采用等渗的或将正常稀释(25%)的再稀释至8~10%。使用时宜注意可能发生的电解质紊乱。
(2)小肠广泛切除的病人,术后宜采用TPN4~6周。以后,采用逐步增量的要素膳,通过肠腔内营养以加速小肠的适应。
(3)胃部分切除的病人不能耐受胃内高渗液体膳的喂养,因易发生倾倒综合征。有的病人只能耐受缓慢的滴注。
(4)空肠瘘的病人无论在瘘的上端或下端喂养均有困难,因缺乏足够的吸收面积。如贸然采用要素膳,势必加重病情。
(5)处于严重代谢应激、麻痹性肠梗阻或腹泻急性期,均不宜过早给予经口或管饲营养。
(6)严重吸收不良综合征及衰弱的病人,在经肠营养以前,需要一段时期的TPN,以便肠酶及细胞代谢得到改善。
(7)症状明显的糖尿病、接受高剂量类固醇药物治疗及糖代谢异常的病人,都不能耐受要素膳的高糖负荷。
(8)要素膳不宜用于有先天性氨基酸代谢缺陷的儿童,可用特殊治疗膳(表39-9)。
要素膳的适应证 | 要素膳的使用方法 |
出自A+医学百科 “营养学/要素膳的禁忌证”条目 http://www.a-hospital.com/w/%E8%90%A5%E5%85%BB%E5%AD%A6/%E8%A6%81%E7%B4%A0%E8%86%B3%E7%9A%84%E7%A6%81%E5%BF%8C%E8%AF%81 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关于“营养学/要素膳的禁忌证”的留言: | 订阅讨论RSS |
目前暂无留言 | |
添加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