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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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在英语中称"Dope",原义为"供赛马使用的一种鸦片麻醉混合剂"。由于运动员为提高成绩而最早服用的药物大多属于兴奋剂药物--刺激剂类,所以尽管后来被禁用的其他类型药物并不都具有兴奋性(如利尿剂),甚至有的还具有抑制性(如b-阻断剂),国际上对禁用药物仍习惯沿用兴奋剂的称谓。因此,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对禁用药物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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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的分类
1968年反兴奋剂运动刚开始时,国际奥委会规定的违禁药物为四大类,随后逐渐增加,目前已经达到七大类。虽然在分类时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按照这些物质的药理作用来分类的。
一、刺激剂
2、拟交感神经胺类药物:这是一类仿内源性儿茶酚胺的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作用的物质,以麻黄碱和它们的衍生物及其盐类为代表。
4、杂类中枢神经刺激物质:如胺苯唑、戌四唑、尼可刹米和士的宁等。
刺激剂是最早使用,也是最早禁用的一批兴奋剂,也是最原始意义上的兴奋剂,因为只有这一类兴奋剂对神经肌肉的药理作用才是真正的“兴奋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前,运动员所使用的兴奋剂主要都属于这一类。1960年罗马奥运会和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上所查出来的使用兴奋剂有苯丙胺、麻黄素、去甲伪麻黄碱和尼可刹米。
二、麻醉止痛剂
这类药物按药理学特点和化学结构可分为两大类。
1、哌替啶类:杜冷丁、安诺丁、二苯哌己酮和美散痛,以及它们的盐类和衍生物,其主要功能性化学基团是哌替啶
2、阿片生物碱类:包括吗啡、可待因,狄奥宁(乙基吗啡)、海洛因、羟甲左吗南和镇痛新,以及他们的盐类和衍生物,化学核心基团是从阿片中提取出来的吗啡生物碱。
三、合成类固醇类
作为兴奋剂使用的合成类固醇,其衍生物和商品剂型品种特别繁多,多数为雄性激素的衍生物。这是目前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度最高的一类兴奋剂,也是药检中的重要对象。国际奥委会只是禁用了一些主要品种,但其禁用谱一直在不断扩大。
四、利尿剂
此类药物的临床效应是通过影响肾脏的尿液生成过程,来增加尿量排出,从而缓解或消除水肿等症状。
目的:
1、通过快速排除体内水分,减轻体重。
2、增加尿量,来尽快减少体液和排泄物中其他兴奋剂代谢产物,以次来造成药检的假阴性结果。
3、加速其他兴奋剂及其他代谢产物的排泄过程,从而缓解某些副作用。
五、β-阻断剂
以抑制性为主,在体育运动中运用比较少,临床常用于治疗高血压与心律失常等,有心得安、心得平、心得宁、心得舒和心得静等。这类药物是1988年国际奥委会决定新增加的禁用兴奋剂。
大多以激素的形式存在于人体
1、人体生长激素(hGH)
2、胰岛素
3、红细胞生成素(EPO)
4、促性腺素
七、血液兴奋剂
又称为血液红细胞回输技术,20世纪40年代开始使用,原来是用异体同型输血,来达到短期内增加血红细胞数量,从而达到增强血液载氧能力。进入20世纪80年代,发明了血液回输术。有报道说,血液回输引起的红细胞数量等血液指标的升高可延续3个月。1988年汉城奥运会正式被国际奥委会列入禁用范围。
兴奋剂的危害
使用兴奋剂有害健康
科学研究证明,使用兴奋剂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许多直接的危害。使用不同种类和不同剂量的禁用药物,对人体的损害程度也不相同。一般说来,使用兴奋剂的主要危害如下:
——出现严重的性格变化——产生药物依赖性——导致细胞和器官功能异常——产生过敏反应,损害免疫力——引起各种感染(如肝炎和艾滋病)
使用兴奋剂的危害主要来自激素类和刺激剂类的药物。特别令人担心的是,许多有害作用只是在数年之后才表现出来,而且即使是医生也分辨不出哪些运动员正处于危险期,哪些暂时还不会出问题。
使用兴奋剂是不道德的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是一种欺骗行为。因为,使用非法药物与方法会让使用者在比赛中获得优势,这种违法行为不符合诚实和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现代体育运动最强调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平竞争意味着“干净的比赛”、正当的方法和光明磊落的行为。使用兴奋剂既违反体育法规,又有悖于基本的体育道德。使用兴奋剂使体育比赛变得不公平,运动员们不再处于平等的同一起点。
使用兴奋剂,将对人的生理、心理产生极大的危害,使服用者心力衰竭、激动狂躁,成年女性男性化,男子过早秃顶,前列腺炎,前列腺肥大,患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
能激活或增强中枢神经系统活性的制剂。包括苯丙胺、可卡因、咖啡因和其他黄嘌呤类、烟碱及合成的食欲抑制剂,如芬美曲嗪或哌甲酯。兴奋剂可引起中毒症状,包括心动过速、瞳孔扩大、血压升高、反射亢进、出汗、寒战、恶心或呕吐,及异常行为,如斗殴、夸大、过度警觉、激越和判断力受损。长期应用常导致人格改变,如冲动、攻击、易激惹和猜疑,也可导致妄想性精神病。长期或大量使用后停用,可产生戒断综合征,表现为抑郁心境、疲劳、睡眠障碍和梦多。
为提高竞技能力而使用的能暂时性改变身体条件和精神状态的药物和技术。使用兴奋剂不仅损害奥林匹克精神,破坏运动竞赛的公平原则,而且严重危害运动员身体健康。国际奥委会严禁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目前禁用的药物和技术有七大类:刺激剂、麻醉止痛剂、合成代谢类固醇、beta阻滞剂、利尿剂、肽激素及类似物、血液兴奋剂等。
已规定的兴奋剂
目前,国际奥委会已经规定的属于兴奋剂的部分药品有:
1.氯三苯乙烯
医疗用途:促进卵的排放,治疗女子不孕症。
体育用途:作为额外补充或在摄取睾丸素之后进行补充,通过反应来刺激“自然”睾 丸素的生成。
2.硝酸甘油
医疗用途:扩张血管和增强心脏的功能,被用于预防和治疗心绞痛和心力衰竭。
体育用途:在冲刺时刺激爆发力,缩短兴奋的时间,被老年运动员预防性使用,现在 又重新“时行”起来。
风险: 头痛、高血压和恶心。
3.皮质类固醇
体育用途:去痛、消除疲劳和使人兴奋。非常难以检测出来。
风险:糖尿病、骨质疏松。
4.蛋白合成类固醇
医疗用途:治疗严重的营养缺乏和骨质疏松,用于艾滋病患者、长期卧床不起的病人和被严重烧伤者。
体育用途:促进肌肉的生长发育,与大剂量诺龙结合使用时,可消除使用者不希望出现的副作用。
风险: 痤疮、多毛症、偏头痛、鼻子出血、腱炎(指肌肉肿胀而不是腱肿胀)、肌肉破裂、前列腺癌、精神错乱,甚至是死亡。
5.诺龙
医疗用途:老年人的营养缺乏,消瘦,用于严重烧伤和动过手术的人。
体育用途:促进肌肉的生长发育,增加训练耐力和训练负荷,其效果从未证实过。
风险: 痤疮、女子男性化,大剂量使用可能导致癌症、糖尿病、严重的精神错乱等。
6.促红细胞生成素(epo)
医疗用途:增加红血球的数目,用于贫血、组织断离、早产儿,用在癌学和血液学方面。
体育用途:增加训练耐力和训练负荷,这在目前的反兴奋剂检查中还查不出来,被经常使用(有人会给一个运动员使用5倍于一个严重病人的剂量)。
风险: 形成血栓,死亡。
7.睾丸素
医疗用途:用于睾丸素分泌不足和严重的营养缺乏。
体育用途:增加肌肉的数量。某些为增加肌肉数量而进行锻炼的人使用的剂量甚至会达到治疗剂量的250倍。
风险: 痤疮、水肿、减少精子的数量、死亡。
8.支气管扩张剂
医疗用途:治疗和预防哮喘。
体育用途:既可以起到刺激作用(舒喘灵接近肾上腺素),又可以提高呼吸功能。
风险: 使心跳加快,大剂量使用会导致头痛和消化系统紊乱。
9.蛋白合成激素 (deha)
医疗用途:防老化,自从黑通宁(即乙酰甲氧色胺,防老化激素)上市以来美国使用此类药物成风。
体育用途:促进肌肉的生长发育。
风险: 像其他蛋白合成激素一样,可能会造成死亡。
10. 苯乙酸诺龙 (nandrolong)
医疗用途:增强运动员肌肉、减缓疲劳。属于合成荷尔蒙睾丸素。
比赛可用药品
被体育机构批准使用的药品有:
1.维生素C
医疗用途:预防感染、坏血病和疲劳。
体育用途:进行激烈、短促的运动时迅速刺激机体,预防维生素流失。
风险: 易激动,睡眠紊乱,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紊乱。
2.复合维生素
医疗用途:医治疲劳,预防因饮食不平衡所引起的维生素缺乏。
体育用途:长时间运动或训练时的预防维生素(A、B、D、PP)的“流失”。
风险: 恶心,呕吐,骨骼疼痛。
3.磷酸肌酸
医疗用途:心脏问题。
体育用途:肌酸是一种可以提高肌肉力量的氨基酸,与一种蛋白合成激素结合使用可
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4.氨基酸混合物
医疗用途:营养缺乏。
体育用途:对激烈比赛中受到损毁的肌肉进行补偿,主要是构成肌肉的组成物质——
蛋白质,与蛋白合成激素和肌肉锻炼相结合可以增加肌肉的总量。
医疗用途:治疗低血糖。
体育用途:比食物更快地使人恢复体力。
6.抗凝剂
体育用途:避免促红细胞生成素使血液变稠。
7.镁
医疗用途:治疗缺镁和痉挛。
体育用途:在紧张运动几小时前注射,或在紧张运动后注射以弥补镁的流失。
8.铁
医疗用途:治疗贫血。
体育用途:比赛中耗铁量很大,因此这种药品主要用于剧烈运动之后的再平衡,有时用于治疗自行车运动员赛后的大量缺铁(“粗大腿”综合症)。
风险: 心血管问题。
9.叶酸
医疗用途:消除疲劳。
体育用途:与其他药品(铁、镁和维生素B12)混合,可以改善红血球的状况,与
促红细胞生成素结合不结合均可。
10.维生素B12+叶酸
医疗用途:消除疲劳,治疗贫血。
体育用途:制造高质量的红血球。
11.镁+铁+维生素B12+叶酸
这四种药品混合在一起使用,可以提高红血球的效率,增强肌肉的功能。(但是,这种混合物是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的准备性药品。促红细胞生成素会增加红血球的数量,而这四种药品混合使用又会使红血球数量恢复正常。因此,使用此种药物就有使用了促红细胞生成素的可能)。
兴奋剂的检测
众所周知,实施兴奋剂检查需要购置大量高新技术仪器和设备、建立专门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聘用和培训大批掌握检测分析技术的专业人员,耗资巨大。因此,兴奋剂的危害还应包括它给国际奥委会等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政府及反兴奋剂机构带来的巨额财政负担,导致的惊人浪费。
在奥运会和各种世界重大比赛中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的开销相当惊人,小国一般都负担不起。1988年汉城奥运会兴奋剂检查了1600名运动员,耗资300万美元,约合每人1875美元。根据国际奥委会的统计,1989年世界各国总共检查了52371人次,粗略计算,当时全世界兴奋剂检查耗资就高达约1亿美元。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需要,每年接受各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赛内和赛外检查的运动员人次猛增(1994年为93680人次,1998年为105250人次),全世界每年用于兴奋剂检查的费用更是成倍增长。仅国际田联1996年用于对付违禁药物的开支就高达1700万美元。试想,如果把夏季奥运会28个比赛大项和冬季奥运会7个比赛大项的所有国际体育联合会对付违禁药物的开支,国际奥委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以及各国政府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用在反兴奋剂方面的所有经费支出加在一起,该是怎样庞大的天文数字!
血样检测
血样分析:血样检测的目的主要是补充尿样分析方法的不足,目前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目前仅用于血液回输,红细胞生成素,生长激素,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睾酮等的测量。
尿样检测
尿样检测:尿样检测是兴奋剂检测的理想样本。其优点在于:取样方便;对人无损害;尿液中的药物浓度高于血液中的药物浓度;尿液中的其他干扰少。
分析大体分筛选和确认两个过程。筛选即对所有的样本进行过筛,当发现某样本可疑有某种药物或其代谢产物时,再对此样本进行该药物的确认分析。在进行药物的确认分析时,尿样要重新提取,此提取过程与空白尿(即肯定不含有此药物的尿液)和阳性尿样(即服用过该药物后存留的尿样)同时进行,以保证确认万无一失。
分析过程中按药物的化学特征和分析方法将所有药物分成四类,即:第一类:尿中以游离形式排泄的易挥发性含氮化合物(主要是刺激剂);第二类:尿中以硫酸或葡萄糖醛酸结合的难挥发性含氮化合物(主要是麻醉止痛剂,beta阻滞剂和少数刺激剂);第三类:化学结构和特性特殊的刺激剂(咖啡因,匹莫林)和利尿剂;第四类:合成类固醇及睾酮。
尿样进入实验室,首先进行尿样ph和尿比重测定,然后按以上四类药物分成四组进行筛选分析,主要是化学提取和仪器分析两步,最后由计算机打出检测报告。
兴奋剂检测的难度
兴奋剂检测是一项难度很高,责任十分重大的工作。其难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药物及其代谢物的种类多,变化大,禁用的百余种药物以原体或一个或多个代谢产物的形式存在与人体体液中,因此,需要检测和确证的化合物多达几百种。除此以外,用药后的不同时间,这些化合物的浓度不断的发生变化,直到排出体外。
(2)药物在人体体液中的浓度很低,药物在人体体液中的浓度常常是豪微克(即十亿分之一克)或更低的水平,因此对检测的灵敏度要求很高。打一个比方,如果在一个*50m的标准游泳池中加入一勺糖,要求在池子的任何一处都可以测到糖的存在。
(3)要求准确的定性和定量,不能有丝毫的疏漏和差错。性奋剂的检测工作对运动员的运动寿命负有法律责任。检测者要对每一种药的药物代谢动力学及光普分析有全面娴熟的了解及足够的分析参考资料。所以,要准确的定量及判断是否超出了允许的水平,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
反兴奋剂机构
1999年11月10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洛桑成立
这标志着国际反兴奋剂协调行动的开始。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定和调整违禁药物的名单,确定药检实验室,以及从事反兴奋剂的研究、教育和预防工作。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理事会将由10至 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为3年,可连任两次;目前理事会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运动员、欧洲联盟国家和非洲体育最高理事会的共12名代表组成;国际奥委会提议由现任国际奥委会第一副主席、加拿大人庞德担任该理事会主席。在没有找到合适的城市设立总部之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办公地点暂时设在国际奥委会总部大楼。
国际奥委会承诺,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没有得到其他资金来源之前,国际奥委会将在今后两三年里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提供用于检查兴奋剂的全部费用。第一年的经费由国际奥委会提供,为2500万美元。
2000年1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洛桑举行了首次正式会议
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工作委员会处理该机构日常事务并起草年度报告;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赛外兴奋剂检查,拟订禁止使用的兴奋剂清单;成立一个科研小组,专职研究包括EPO和人工激素的兴奋剂问题,用高科技成果指导反兴奋剂工作。
会议还讨论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常设办公地址的问题。目前有瑞士的洛桑、葡萄牙的里斯本、西班牙的马德里 、奥地利的维也纳、德国的波恩、法国的里尔、希腊的雅典和卢森堡的卢森堡等城市表示希望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总部设在各自城市。
2000年2月,中国成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理事国
中国在于2月18日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会议上被选为亚洲的四个理事国之一,并将成为该机构的执委会成员。
经过两天的会议,与会的30多个国家的代表一致同意,将有17个国家成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理事国,亚洲共有 4个理事国,他们是中国、日本、韩国和印尼。另外13个理事国的地域分配是美洲4个、欧洲4个、非洲3个、大洋洲1个以及今年奥运会东道主澳大利亚,这些国家将成为该机构的执委会成员。
另外,澳大利亚反兴奋剂专家透露,在今年的悉尼奥运会上,服用禁药EPO(血球生成素)的运动员将难逃法网,因为他们已经找到了检测EPO的方法,并有望在悉尼奥运会上投入使用。负责这项研究的澳大利亚体育研究所的哈恩说,经过初步测试,他们检测方法的误差在十万分。国际奥委会为该研究所投入100万美元,让他们进行第二阶段的研究 。
反兴奋剂斗争
“兴奋剂”英文为Dope,一说原为南非黑人方言中一种有强壮功能的酒,一说起源于荷兰语Dop。兴奋剂原指能刺激人体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从而提高机能状态的药物。后泛指能作用于人体机能,有助于运动员提高成绩的药物。
由于运动员为提高成绩而最早服用的药物大多属于兴奋剂药物——刺激剂类,所以尽管后来他们使用的其他类型药物并不都具有兴奋性(如利尿剂),甚至有的还具有抑止性(如β-阻断剂),国际上对体育运动中的违禁药物仍习惯沿用兴奋剂的称谓。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是对体育运动中违禁药物的统称。
兴奋剂是国际体育界违禁药物的总称。国际奥委会规定:竞赛运动员应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以非正常量或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和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即为使用兴奋剂。
兴奋剂做为一种短期提高体育成绩,但对身体造成极度危害的药物,已经象幽灵一样附着在人类体育运动许多领域,坫污着人类崇高的体育精神。
那么什么是兴奋剂呢?兴奋剂实际是禁用药物的统称。即凡是能提高运动成绩并对人体有害的药物,都是兴奋剂。目前人们还没有发现既能提高成绩,而不损害身体的兴奋剂,由于兴奋剂的主要功能是用强加的方法来改变身体的机能,而这种改变必将导致身体的平衡遭到破坏,造成自身原有的功能受到抑制进而形成人体对药物的长期依赖,即这种依赖的不可恢复性,甚至导致瘁死的发生。
不同种类的兴奋剂对人机体的的作用是不同的,象刺激剂就对增加反应,提高竞争意识有作用;蛋白同化制剂则增加人体肌肉,增强体能;阻断剂能增加动作稳定性;利尿剂可以减轻体重还可以利用他的强排泄能力掩饰其它的兴奋药物。
早在奥运会初期,参加比赛的某些运动员为了取得好成绩,引用一种有酒和适地灵混合而成饮料以增加中枢神精的兴奋,这是最原始的兴奋剂。到了20世纪的中期,运动员为提高成绩而服用的药物种类也在不断的变化。1988年汉城奥运会百米飞人约翰逊因服用能增强体能,增长肌肉的合成内部醇康利龙而被取消冠军资格。
由于国际体育组织坚定了反兴奋剂的立场,并不断加大反兴奋剂的力度,这就使服用兴奋剂的人转而使用不会被查获的其它类药物。今天的兴奋剂也许并不比20年前兴奋剂能更好的提高成绩,但却更能隐蔽自己。因此检测专家们使用了更先进、更精密的仪器。这台高分辨磁制普仪是目前世界上检测灵敏度最高的设备。它可以检测出每毫升尿含两纳克的药物代谢残留物。
在某种意义上说兴奋剂和检测手段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斗法已经更加严峻,以至于不能仅仅用传统的尿检来证明运动员是否使用了违禁药物。于是在这届奥运会上正式启用了一种全新的药检方法,这种方法能够准确无误的检察出运动员是否服用了红细胞生成素EPO,而在过去这种违禁药物是最难被传统的药检方法检察出来的,这种经人工基因重组技术生产的药物,与人体自然生成的红细胞生成素几乎没有区别,它是调节人体红细胞繁殖和分化的主要基素,由于它能增加附含氧气的红细胞的形成,从而增强人体的耐缺氧能力,但是长期使用EPO会造成血液粘稠度增大,导致静脉血栓发生,现在EPO再也不能逃过奥运竞赛正义的眼睛。
体育就是一种在大家达成共识的规则框架内,展示人体最佳的体能和技巧的运动,它永恒的魅丽就在于此。
兴奋剂大事记
【中国篇】
1992年女排巫丹事件
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女排比赛期间,中国女排主将巫丹就因服用含禁药成分的止咳药而被禁赛,之后在查明原由后并没有遭受进一步惩罚。
1994年广岛亚运会
1994年广岛亚运会,中国游泳选手被查出服用了兴奋剂,中国代表队服药运动员被没收奖牌。
2000年4月7日尹丽丽等四人事件
2000年4月7日,田管中心公布了对尹丽丽、宋丽清、刘云峰、崔丹凤四人及其教练的处罚令,上述四人因尿样呈阳性被处以停赛两年,并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时间从提供尿样的日期算起。他们的教练尹国中、蔡宏伟、张阜新以及马俊仁等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理”。
2000年7月12日女泳名将吴艳艳事件
2000年7月12日,中国女泳名将吴艳艳涉嫌服用兴奋剂。在济南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奥运会达标赛后,吴艳艳药检显示呈阳性。擅长女子200米个人混合泳的吴艳艳将有可能失去代表中国队参加悉尼奥运会的资格。最终中国泳协对吴艳艳作出禁赛4年的处罚,吴艳艳无缘悉尼奥运会。
2001年3月男子短跑周伟和杨春雷事件
2001年3月,中国田协宣布了对服用兴奋剂的男子短跑选手周伟(江西)和杨春雷(吉林)的处罚决定,其中周伟就是近5年来名声显赫的中国男子“百米王”。中国田协的一纸判书,使八运会的百米冠军走下神坛。
2001年7月17日田径运动员李季事件
2001年7月17日,辽宁省田径运动员李季在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进行的赛外兴奋剂飞检中,尿样呈阳性。中国田径协会在2002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对辽宁省田径运动员李季等人违反禁用兴奋剂规定的处分决定》。
2001年10月女子跨栏选手刘静事件
2001年10月,因涉嫌服用禁药,著名女子跨栏选手刘静被处以禁赛两年的处分,无缘九运会。
2003年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事件
2003年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出现了两例药检阳性事件。
2009年第十一届全运会事件
2009年第十一届全运会中查出了三例兴奋剂呈阳性的运动员。内蒙古自治区射击运动员栗杰,获得女子百米冠军的王静,河南省赛艇运动员郭林娜均在尿检中查出为阳性。这是全这是全运会历史上检查数量最多、检测水平最高、处罚最严厉的一届。
【世界篇】
1896年现代奥运会诞生之前的19世纪中叶,已有关于比赛选手服用兴奋剂的报道。1865年,在荷兰的一次游泳比赛中发现有选手服用兴奋剂。1879年,又有关于自行车运动员在六日赛中服用兴奋剂的报道。
在1908年奥运会上,意大利马拉松运动员多兰多.彼得里跑到终点后昏迷,被认为是服用了刺激剂士的宁。从那以后,小剂量服用士的宁就常被用作一种兴奋剂。为了夺取比赛的胜利,运动员们互相效仿,滥用药物之风愈演愈烈。1952年挪威奥斯陆冬季奥运会举行滑冰比赛时,赛场工作人员发现,运动员更衣室中到处扔着用过的空药瓶和针管,一片狼藉,景象恐怖。
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上,国际奥委会第一次在奥运会上实行兴奋剂检查———结果发现保加利亚一古典式摔跤运动员因被发现服食了兴奋剂一类药物而被除名。
1960年,丹麦自行车运动员克努德.詹森在进行公路自行车比赛时突然死亡。几乎可以肯定,他是因为服用兴奋剂而衰竭致死。
2003年4月,卡尔.刘易斯承认自己在1988年奥运会前三次尿检均呈阳性,但都被美国奥委会“网开一面”,并最终逃脱了国际田联的调查。
2004年,巴黎田径世锦赛女子两枚金牌得主怀特承认服用了兴奋剂。
室内世锦赛女子1500米冠军和世界纪录保持者雅各布斯被禁赛4年,世界室内女子200米冠军科林斯被禁赛8年。
2005年12月,前男子百米世界纪录保持者、美国短跑名将蒙哥马利,女子短跑名将盖因斯由于使用兴奋剂被禁赛两年。另外,研制传销新型兴奋剂并受到美国政府起诉的“污点证人”孔特,披露亲眼目睹悉尼奥运会夺得3枚金牌和两枚铜牌的美国“女飞人”琼斯往自己大腿上注射兴奋剂。女子100米、200米两项世界纪录保持者乔伊纳1998年9月21日死于心脏病,也被指证服用兴奋剂。但她们都被网开一面。
2005年8月23日,法国《队报》称,退役的美国癌症患者、创造了环法大赛七连冠奇迹的阿姆斯特朗在1999年涉嫌服用兴奋剂。此事一直调查至今仍然没有最后结果。
2006年7月,加特林对外公布其尿样被查出呈阳性。
2006年8月,美国前奥运会冠军琼斯承认药检呈阳性。
在美国体育界抖出服用兴奋剂的丑闻之后,美国体育的形象降到了历史的最低点。一直以来在兴奋剂问题上对别人指手划脚的美国人,如今却面对国际体坛对他们的指控。 前美国奥委会负责药物检查的一名黑人医生控告美国奥委会,认为他们存在种族歧视问题。没过多久,美国最大的体育杂志《体育画刊》就刊出了这名医生长达3万字的来信,详细透露了美国体育界掩盖美国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真相。信中称,在1988年—2000年期间,有超过100个国运动员服药的案例,但只有很少数的运动员被禁赛。而那些服药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的运动员在这段时间里赢得了19个世界冠军,其中包括著名的田径运动员卡尔-刘易斯。这件事被捅出来后,首先发难的是在1988年奥运会上因服用兴奋剂被剥夺了男子100米金牌的加拿大人本?约翰逊,后者表示要起诉刘易斯,以获得公正的待遇。而傲慢的刘易斯在这关键时刻不但没有为维护美国体育的形象而有所收敛,反而大言不惭地说:“那是十多年前的事了。我已经退役5年了,现在他们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没人能把这块金牌从我手里拿走。”
奥运史上最大的一宗兴奋剂丑闻就是"约翰逊"事件。牙买加出生的加拿大男子短跑运动员本约翰逊1987年世界田径锦标赛上获100米跑冠军,并以9秒的成绩打破了世界纪录,成为世界第一飞人。1988年汉城奥运会100米赛中,他再次夺冠,又以9秒的成绩再次破世纪纪录,为世人瞩目。在人们向他投去钦佩的目光时,国际奥委会做出了约翰逊药检不合格,收回金牌,取消纪录的决定。约翰逊悄然回国。随后加拿大开始一系列调查会、听证会,证实约翰逊不仅在汉城奥运会犯案,几年前就已服用了违禁药物。因此,他在1987年创造的世界纪录也被取消,并被判处终身不得执教。
意大利当地时间2004年2月,1998年环法自行车赛冠军、意大利人潘塔尼猝死在意大利里米尼附近的一个旅馆中,年仅34岁。潘塔尼自1998年夺得环法冠军后就再也没有取得什么突出的成绩,在1999年的一次例行药检上,他被查出红血球含量高于正常标准。
2005年8月,阿姆斯特朗刚刚第七次称雄环法后不久,法国权威体育媒体《队报》披露,阿姆斯特朗在1999年第一次夺得环法冠军时曾使用过兴奋剂,虽然事后国际自联的调查报告显示阿姆斯特朗服药说不成立,但这足以使环法王的光环不再那么闪耀。
2006年6月底,就在新一届环法大赛即将开始前,西班牙媒体突然爆出在西班牙境内进行一次自行车比赛中出现了大规模使用兴奋剂现象,在涉案人员的名单中,97年环法冠军乌尔里希、意大利名将巴索等人赫然在列,这一事件也直接导致了乌尔里希等人无缘当年环法大赛。
2008年北京8月15日国际奥委会宣布,北京奥运会上又出现两例兴奋剂阳性事件,两名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被取消,他们是朝鲜男子射击选手金正洙和越南女子体操选手杜施彦尚。朝鲜运动员金正洙在8月9日和12日参加了男子10米气手枪和50米手枪决赛,分别获得了铜牌和银牌。
《反兴奋剂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 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条 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第十一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定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四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第十六条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和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的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科研单位不得为使用兴奋剂或者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为其所属运动员约定医疗机构,指导运动员因医疗目的合理使用药物;应当记录并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相关体育社会团体提供其所属运动员的医疗信息和药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提供运动员名单和每名运动员的教练、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以及运动成绩等相关信息,并为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成员的下列行为规定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
(二)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
(三)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的。
前款所指的处理程序还应当规定当事人的抗辩权和申诉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将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当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并向运动员提供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咨询。
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运动员发现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不得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持有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其运动员身份。医师对其使用药品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第二十六条 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申请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应当接受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离开运动员驻地的,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提高学生的反兴奋剂意识,并采取措施防止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使用兴奋剂;发现学生使用兴奋剂,应当予以制止。
体育专业教育应当包括反兴奋剂的教学内容。
第三十条 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专业指导人员,不得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检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兴奋剂检查规则和兴奋剂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全国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并可以决定对省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
其他体育竞赛需要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的,由竞赛组织者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实施赛外兴奋剂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实施兴奋剂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
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六条 受检样本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兴奋剂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
兴奋剂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受检样本进行检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第三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四十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四十二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医师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四十五条 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
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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