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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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受各国法律高度管制,或宣告为非法或合法,限制使用的娱乐性药物的通称,这些药物多为有重要医疗价值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毒品既可以从广义上泛指可以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化学物质、毒物、毒剂(特别是一些剧毒药物如KCN),在日常生活口语中可以特指被人类当做嗜好品所滥用的功能性药物。毒品通常具有成瘾性,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身体对于药物的剂量需求也会不断提高。人在吸食毒品之后除了产生幻觉及可能会造成行为异常外,过量摄入毒品将造成死亡。各国对使用毒品均制定相关法律进行严格管制,防止其影响社会大众。若非作为医疗用途,持有或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等行为会被判以重刑。国家提倡媒体呼吁合理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以利于人类健康。
目录 |
定义
国际惯例
- 西方并没有“毒品”一词,社会上习惯将毒品的使用称为药品滥用或药品娱乐性使用。其中药品的定义不包括像乙醚这样可导致人失去知觉的化学药品以及砒霜、敌敌畏、氰化物等可直接导致人死亡的剧毒物质,而是特指出于“非医疗目的”而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即成瘾性)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 华语国家立法限制视为毒品的药物,其实有许多并没有生理的成瘾性,例如LSD。
- 西方医学、社会学等学术界也把尼古丁(烟草制品的有效成分)和酒精的使用称为药物娱乐性使用,因为菸酒同样有强烈成瘾性,并能给人体带来重大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义:毒品是指鸦片、海洛英、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
常见滥用药品
烟草(合法但高危害) |
大麻(植物) |
原始鸦片 |
古柯(植物) |
海洛英,又称白粉(美国政府图片) |
药用罂粟(植物) |
吗啡(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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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戊巴比妥又称青发(处方药,迷幻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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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尘又称PC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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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吗啡(混合糖精制剂为“红丸”)
- 可待因
- 含笑半步癫(K他命及摇头丸混合研磨成粉末后,掺入冲泡咖啡粉)
- 一日含包散(由咪达唑仑混合天使尘加上古柯碱研磨成粉末用鼻孔吸食)
- 一粒眠(Erimine),又称五仔,主要成分:(硝甲西泮)
- 魔菇(亦称致幻蘑菇)[2]
- 忽得(甲喹酮/安眠酮)
- 白瓜子
主要产地
南美洲、中东、阿富汗、及东南亚的金三角。朝鲜的毒品很多在中国东三省泛滥,据说每个集体农庄都被划出125英亩土地种植罂粟。数据表明朝鲜每年生产40吨鸦片,是世界第三大鸦片出口国和第六大海洛因出口国,年出口毒品收入5亿美元。[3]就目前趋势及毒品类型,特别是化学合成类之毒品,仅需适当材料及步骤即可制成,例如安非他命。
使用
究其使用方法主要分以下几种使用方式:
许多人第一次只是因为好奇或在朋友的怂恿下而去尝试,造成严重后果。因为有强烈成瘾性,所以使用毒品被各国列为违法行为。
戒毒
长期使用毒品会造成对毒品的耐受性,也就是说身体需要使用更大的量,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当不再使用该毒品后,身体会出现戒断症状(脱瘾反应)。例如:长期使用海洛因,停用24小时内,就会出现海洛因戒断症状,如:流眼泪、流鼻水、打哈欠、全身骨头酸痛像蚂蚁在咬、腹泻、呕吐、焦虑不安与失眠等症状。并非所有毒品都会导致戒断症状。
在成功戒除毒品之后,身体的戒断症状也会消失,而对毒品的耐受性会逐渐回复到未吸食前的剂量。此时,若依然照着戒除前的大剂量吸食,可能因吸食过量暴毙。[4]
危害
毒品除了造成身体危害外,还有共用针具大幅增加爱滋病病患人数、吸食毒品的金钱消耗造成的犯罪率上升、吸毒者转为贩毒者增加毒瘾人数及吸食毒品后精神状态不佳增加的社会危险。
合法毒品对社会危害也很大,例如酒精及二手菸对社会的危害高于不少非法毒品。
在戒毒困难的情况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干脆提供免费针具给吸毒者,至少可以大幅降低爱滋病造成的钜额成本;荷兰在禁止摇头丸的情况下,同时允许公开贩售测试摇头丸成分的产品,在无法全面禁止摇头丸的情况下,让使用者自行淘汰品质差的摇头丸。有不少国家也会提供免费或低价美沙冬代替鸦片类毒品,瑞士甚至直接提供海洛英给成瘾者,减少吸毒者的经济负担及衍生的犯罪问题。也有不少国家提倡使用含有尼古丁的贴片或口香糖,可以减少二手菸对他人危害,也可以让菸瘾者解瘾时仅受到尼古丁的危害、而不会受到菸草内其他物质的伤害。
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有关毒品犯罪的刑事规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名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机构改革并入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于2007年10月11日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下表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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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 3.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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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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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精神药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4.上述品种大部分对人体有害,所以一定要抵制毒品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鼓励戒烟、反对酗酒,但菸酒不被台湾政府视为毒品,虽然滥用菸酒对人体的伤害不下于其他毒品。
中华民国有菸害防治法以降低香菸危害,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二手烟伤害非吸烟者。
中华民国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对毒品的分类,最新版本为2002年1月23日修正。(详见下表)
(除特别规定外,皆包括其异构物Isomers、酯类Esters、醚类Ethers、及盐类Salts)
中华民国《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除特别规定外,皆包括其异构物Isomers、酯类Esters、醚类Ethers及盐类Salts)
中华民国《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制造、运输、贩卖第二级毒品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处新台币7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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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规定外,皆包括其异构物Isomers、酯类Esters、醚类Ethers及盐类Salts)
中华民国《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制造、运输、贩卖第三级毒品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处新台币5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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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毒品先驱原料,除特别规定外,皆包括其异构物Isomers、酯类Esters、醚类Ethers及盐类Salts)
中华民国《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制造、运输、贩卖第四级毒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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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提倡吸毒的名人
- 佛洛依德将古柯碱作为一医疗用药物,但他在缺乏证据下宣称古柯碱无害,并造成好友深染毒瘾。
- 连横与其妻皆为日治台湾政府登记的阿民(即有吸食鸦片瘾的人民),连横并曾在台湾日日新报上撰写“《鸦片有益论》”,造成其在台湾汉文界无法立足而远奔中华民国。
毒品合法化争论
毒品品种合法化
- 目前世界各地都有毒品合法化的争论,其中在全世界几乎是合法毒品的有菸草及酒精,而大麻在有些国家也是等同合法。
- 供应毒性较低的毒品予以成瘾者比较没有争议,最主要的例子是利用尼古丁贴片或口香糖来协助戒烟(相较于香菸的其他成分,尼古丁虽然成瘾性强,但对身体的伤害少一些)及利用美沙酮替代海洛因。
- 毒品的合法与否,其实跟近代当权者及主流社会是否使用有关,社会边缘人使用的都很容易被列为毒品,而主流社会及当权者会使用的菸酒就不会被列为毒品。要禁止鸦片的阻力就很小,因为当初喜好吸食鸦片的华裔在西方国家是边缘人,而亚洲的华人掌权者也都认为鸦片该禁绝。
管制下的毒品合法化
- 争论的内容除了是否合法外(例如大麻),也有使用场合的争论(例如菸草)。
- 其中大麻引起最多争议,一直有大麻的伤害是否比菸酒轻微的争论。有些人认为大麻比菸草安全(但也有人指出吸大麻烟对身体的伤害比吸烟大[5]),也有一些人表示大麻会伤害脑袋(但也有人指出酒精也会伤害脑袋),也有人以统计数据指出吸大麻者容易尝试更危险的毒品(但也有人认为大麻合法化可以有效减少这问题)。
- 许多研究结果显示,对于一些疾病的治疗,大麻的副作用比起许多合法药物只低不高(前提是不采用吸菸的方式吸食大麻)。
- 也有人指出,毒品所造成的问题中,有一部份必须归咎于将毒品视为非法的后果,如果毒品合法化并善加管理,则问题会少很多。(如颁布禁酒令反而会帮助黑帮、也会增加假酒,应该只针对酒驾及酗酒等有害行为禁止及辅导)持这种主张的包括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盖瑞·贝克。[6]
- 菸草一直是一种高成瘾性、又会伤害旁人的毒品,可是因为大量的使用者而使得管制严格程度远低于其害处,香菸因此而成为全世界伤害性最强的毒品;好消息是近来美国主流社会、高学历者及当权者的抽菸率已经大降,菸草已经渐渐的成为边缘人才在用的毒品,因此对于菸草的限制已经越来越严格。
- 荷兰可以合法拥有少量毒品 。荷兰对消费和持有大麻的政策可追溯到1976年。当时,荷兰把毒品分为硬毒品和软毒品。硬毒品如海洛因、可卡因和安非他明,它们对公众健康构成难以承受的威胁;软毒品如大麻。这一政策的目的是向人们提供一个有管理的出口,减少人们接触街头软硬毒品贩的机会。起初,人们可以合法拥有30克以内的大麻。现在,荷兰有关毒品的法律中允许吸食者合法拥有5克毒品。[7]
相关条目
- 精神转换药物(psychedelic)
- 放心药
- 桃园县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 软性毒品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 ↑ Reliable, non-judgmental information about psychoactive plants and chemicals and related issues
- ↑ 朝鲜毒品攻陷东三省
- ↑ 台湾在2007年7月曾经发生2天之内9名减刑之毒犯因吸毒过量致命的事件,减刑第二天全台9毒贩吸毒暴毙-TVBS
- ↑ http://www.epochtimes.com/b5/6/3/27/n1267689.htm
- ↑ 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盖瑞·贝克,提出使毒品合法化作为毒品问题的解决之道。贝克教授在他的文章《越来越多人能够接受毒品合法化的想法了》以及《应该让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吗》中,用美国当初以修改宪法的方式来结束禁酒政策的做法类比,认为应该沿用解除禁酒令的模式,让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同时,再利用课税和重罚双管齐下的办法,将吸毒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毒品合法化悖论--质疑毒品交易市场化理论》,http://news.sohu.com/67/35/news145713567.shtml
- ↑ http://news.sina.com.cn/w/2008-07-02/132115858158.shtml
外部连结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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