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化学损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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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器与化学武器损伤

核武器与化学武器损伤目录

(一)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

1.由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与指定的医院协同组织具有放射医学知识的医生为主,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就业后的定期检查、脱离放射工作时的检查和其后的随访。放射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当工作调动时,随职员档案一起移交。定期体检的规定:甲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年一次,其它放射人员每2~3年一次。

3.接受特殊照射的人员,受照射剂量当量接近0.1Sv者,应及时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理。

4.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病诊断,应由指定的专业机构执行。

(二)体检项目

除一般常规的临床和实验室体检项目外,根据将要或已从事的工种,接触核素的种类、性质以及射线的性质和产生辐射生物效应的特点,应抓好重点检查项目:

1.对从事中子、β射线或X射线、γ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尤其要注意眼晶体状的检查。

2.对参加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放射性粉尘作业的人员,应注意呼吸系统的检查,必要时作痰涂片细胞学检查。

3.要十分注意了解职业史,对接触可能损伤肝、肾的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增加肝、肾功能检查;对疑有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人员,可作尿、粪便或呼出气的放射性测定,必要时作全身或脏器的放射性测定。

4.对受超当量剂量限值照射的男性人员,可增加精液常规检查;中子损伤者可增加相应的活化分析。

5.根据需要可进行皮肤毛发指甲毛细血管的检查。

另外,各单位可根据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增加一些新的对检查确定性效应有意义的灵敏指标。

(三)放射工作的禁忌症

放射工作人员除按一般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要求外,具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参加放射工作。若已参加工作,则根据情况建议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

1.血红蛋白低于110g/L(男)或100g/L(女);

红细胞低于4×1012/L(男)或3.5×1012/L(女)

血红蛋白高于180g/L或红细胞数超过7×1012/L。高原地区参照当地正常值处理。

2.就业前白细胞持续低于4.5×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人员,白细胞持续低于4×109/L,或高于11×109/L者。

3.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者。

4.严重的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较重的晶状体混浊高度近视者。

5.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等。

6.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如放射工作的种类、水平)、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和需要酌情处理。

32 辐射监测 | 放射事故及其处理原则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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