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为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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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异常(abnormal sexual behavior),不符合社会规范且能伤害他人的性行为,也是变态心理的一种表现。又称性变态。正常的性行为是指成熟两性之间以生殖器性交为主的性活动。性行为异常主要可分4类:①不以成熟期的异性作为性活动的对象,如同性恋、恋童癖、恋老人癖、恋兽癖、恋物癖等;②不通过生殖器性交的性行为,如露阴癖、异性装扮癖、窥阴癖、摩擦癖等;③以异常的条件作为性活动的前提,如施虐狂、受虐狂、恋尸癖等;④性别认同障碍,如易性癖。
性行为的正常与异常之间没有断然分界。绝大多数人的性行为是正常的。有的性行为异常是条件性的,即当正常的性行为受条件限制时而产生的,如男监房中的鸡奸、远出牧民中的兽奸。有正常性行为的人有时也可产生异常性行为;而有的人以异常性行为为主,且具有强迫性,个人难以控制。
研究简史 1886年,R.von克拉夫特-埃宾的《性精神病态》一书出版,首次对性行为异常的表现作了描述和分类,被认为是对性行为异常进行科学研究的开端。S.弗洛伊德认为,性行为异常是体质-生物因素、意外-环境因素和内在无意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不是一种“罪孽”的行为。20世纪40年代后,A.C.金西首先在正常人群中调查性行为异常,开创了客观统计的研究。
关于性行为异常病因的研究尚无公认的学说。持生物学观点者从遗传和神经内分泌方面进行研究,发现某些性变态者有特定的家族史。从双生儿的研究发现,同合子双生的同性恋发病率较异合子双生的为高。动物实验则证明,胚胎期内分泌的微量变化会影响成熟期的性行为。行为主义学者强调性行为异常是习得的,是少年期萌发的偏常的性幻想和性体验不及时纠正发展而成的,环境影响起重要作用。精神分析学派则重视幼儿性欲发展偏离的因素,认为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对性变态起一定作用。
主要表现 性行为异常的主要表现有:①同性恋。②恋物癖。常见于男性,即把无生命的物品,特别是女性的贴身用物,如衬裤、胸罩、鞋以及装饰品作为性活动的对象;或者把异性身上的非性感部分作为对象以引起性兴奋,如恋发癖、恋足癖。③露阴癖。见于男性,指突然向毫无思想准备的陌生异性显露其生殖器,以使对方见状惊叫而感到性兴奋。④异性装扮癖。多见于男性,以穿着或触摸异性衣裤、胸罩等激起性兴奋,得到性满足。⑤窥阴癖。多见于男性,指反复窥视别人的性生活、裸体的或正在脱衣的妇女及其性器官或排便过程,从窥视中激起性兴奋。⑥摩擦癖。发生在男性。在拥挤的人群中故意用生殖器隔衣摩擦异性身体以求性的满足,其摩擦愿望的强烈程度,超过对正常性行为的要求。⑦施虐狂。指从肉体上或精神上虐待异性,从对方受到痛苦和羞辱的表情之中得到性满足。严重者在性活动中咬、拧、打骂对方,甚至将对方折磨致残、致死。轻微者仅是幻想着怎样使对方遭受痛苦和羞辱,从而激起性高潮。⑧受虐狂。指在性活动中要求对方残暴地对待自己,如咬、拧、打、骂、捆绑等从而激起自己的性兴奋和性满足。有的仅停留在幻想阶段。⑨易性癖。指性别认同发生障碍,如男人在心理上把自己视为女人,女人则视己为男人。其言谈举止都模仿异性。穿带异性服饰,按异性方式生活。
鉴别和处理 癫痫、精神发育不全和其他精神病患者都可出现性行为异常,如果属于由神经精神疾病伴发的性行为异常,就应把原发疾病的治疗放在第一位。性行为异常与性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有所鉴别。有些性行为异常者的行为可能构成性犯罪,但性犯罪者大都不是性行为异常者。
性行为异常者一般不主动就医,很少有强烈持久的矫治愿望。心理治疗只对部分求医者有帮助,但新发展的行为矫正疗法却有较好疗效。激素药物治疗和改变性别的手术仍无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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