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学/普通制剂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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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室负责本院普通制剂的配制工作。制剂范围为市场不供应或不能满足供应,以及医疗、教学、科研需要的制剂。自制制剂只限本院自用,不得流入市场。
(二)本室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制剂许可证,并按“山东省医字制剂品种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逐品种进行注册,取得制剂注册编号后,方可进行配制。
(三)本室必须严格执行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处方及工艺规程,并经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制剂所用的原料、溶媒、辅料,均应符合药典标准,化学药品严禁药用。包装材料应无毒,不影响药品质量,保证药品质量。
(五)配制前填写制剂单,配制人、复核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称量要准确,操作要认真。半成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分装、发放。
(六)本室不得直接收配处方,特殊情况应与本室联系,经科主任同意,方能配制。
(七)制剂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毒药时,应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室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制剂人员工作时必须衣帽整齐,戴口罩。制剂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并每年~2次体格检查,如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可能污染制剂的疾病时,不得从事直接的制剂工作,直至调离岗位。
(九)要加强清场的管理,防止不同品种混杂。要加强制剂标签的管理,用多少取多少,如有多余应认真销毁。
(十)要做好制剂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剂单、送验单及检验报告单等应保存二年,以备查询。
(十一)本室所用的衡器,应按“计量法”规定,定期检验,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十二)本室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注意安全生产。非本室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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