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再住院病历(再入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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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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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人因旧病复发而再次住院,由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低年资住院医师书写再住院病历,高年资医师书写再入院记录。
(2)两次以上住院患者,应先注明为第几次住院,并将前几次住院时间、诊断、治疗概况、出院后至再入院期间的经过等,按次序扼要记录于现病史的首段,然后重点记录此次入院的原因及病征。如无新情况,其他病史内容可从略。
(3)如因新患疾病而再次住院,须按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的要求书写。并将以前住院情况记入既往史或系统回顾中。
(4)再次入院后,应将上次病历调出,置于现病历之后。
入院记录 | 门诊病历 |
出自A+医学百科 “病历书写/再住院病历(再入院记录)”条目 http://www.a-hospital.com/w/%E7%97%85%E5%8E%86%E4%B9%A6%E5%86%99/%E5%86%8D%E4%BD%8F%E9%99%A2%E7%97%85%E5%8E%86%EF%BC%88%E5%86%8D%E5%85%A5%E9%99%A2%E8%AE%B0%E5%BD%95%EF%BC%89 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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