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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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disability)是一种心身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人,由于躯体功能或精神心理的障碍,不能或难以适应正常社会的生活和工作。因病致残称病残 。因伤致残称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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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释义
构成残疾的要素主要有3个:①有由于疾病或外伤所导致的一种现代医学条件下尚无法使之完全“复原”的器官或组织的“终局状态”。这种终局状态的存在,是残疾的病理要素,又称病理损害。这是残疾的必备要素。②有病理损害导致的躯体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要素。③有由于生理功能障碍或病理损害造成的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角色方面的困难,这是残疾的社会角色障碍。又称社会功能障碍、社会环境障碍。狭义的残疾人主要指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或以社会角色障碍为主的残疾者,他们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残疾对象。广义的残疾人实际上指生理功能残疾人。广义的残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残疾。残疾人应当得到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在家庭生活、教育、就业、住房、参加政治社团、利用公共设施、谋求经济自主等方面,有权充分参与社会并获得和健全人同等的机会。”这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1978.12.9)规定的基本宗旨。
残疾预防
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联合国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1983~1992)》中规定的首要任务和目标。首先要建立地方的致残原因流行学的动态分析和研究系统。对致残的9大原因(疾病、遗传变异和先天畸形、药物毒物伤害、社会和家庭变革中的心理冲击、交通事故、职业病和职业劳动事故、环境污染、自然灾害、战争)进行有地区针对性的逐年的统计分析,为地区具体的预防决策提供依据。另外,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两个方面,推行综合性的两级预防方案,并使之逐步落实。儿童残疾预防的关键是控制先天性及遗传性疾病。严格控制近亲结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妊娠遗传学检查,是预防工作的中心。
辨析
残疾是人的身体一级的失调。反映损伤给器官功能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台湾称“伤残”,香港称“弱能”。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按残疾的不同程度和影响,提出以下解释:
伤残
(有译为缺损、能力障碍与形态异常):是指心理、生理及解剖或功能上的缺陷和异常。例如脑血管意外的偏瘫,或由于疾病或外伤的大腿截肢。可以说是从生物学观点所领会的残疾。
残疾
(也有译为“能力低下”):是指正常人当然可以完成的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以及其他能力受到削弱的状态。
残障
(严重残疾):由于残疾程度严重,不但个人生活不能自理,而且影响到参加社会活动和工作。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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