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A+医学百科 >> 宋慈 |
宋慈(1188年-1251年),字惠父,建宁府建阳人,南宋朝请大夫、直焕章阁、充广南东路经略安抚使。是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的作者,被西方誉为世界法医学之父。
目录 |
生平
宋慈出身官宦之家,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宋慈少年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宋慈二十岁进太学。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师友,对于他学业的进步与后来的思想当有相当的影响。
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治安),因父丧而未赴任。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典颁文书,办理事务),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绍定一至三年,在郑性之幕下参与军事。
宋慈于绍定四年(1232年)举为长汀县知县,关于此间事蹟,有《临汀志》记载:
宋慈字惠父,建安人,有拨烦治剧才,绍定间,奉捕使陈韡牒,差同李监军革,平汀寇叛。未几剿渠魁于谈笑间。慈参赞之功居多,上功辟差知长汀县,转奉议郎,县治湫隘,慈皆撤而新之,使极壮丽。时当师旅饑馑之余,明于听断,境内大治。任垂满,差充督视行府干办公事。
——佚名,于《永乐大典》卷1894《临汀志》
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年)调南剑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点广东刑狱(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淳祐元年(1241年)知常州军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宋分天下为各路,等于现在的省份),皆司臬事。淳祐九年(1249年),拔直焕阅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
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皆司臬事”。期间,宋慈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完成了《洗冤集录》这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宋慈平反冤案无数,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出自《洗冤集录》序),坚持“审之又审”,重视现场堪验,还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如死者是富家女,把女尸抬到光明平稳处,“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宋慈64岁死于广州经略安抚使的任所,宋理宗亲自为其书写墓门,凭吊宋慈功绩卓著的一生。刘克庄在墓志铭中称他:
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后来宋慈的墓地迁至今福建省建阳市崇雒乡昌茂村西北。
宋慈生卒年份[1]
其卒年,最早的资料宋人刘克庄《后村先生集》卷一五九《宋经略墓志铭》中说是
以浮祐六年三月七日终于州治,年六十四。
——刘克庄,于《后村先生集》
宋无浮祐年号,当为坊刻误。若为淳祐六年(1246年),然《洗冤集录》宋慈自序在淳祐七年丁未,显误;
又淳祐九年(1249年)之说未见原始材料佐证;
又明代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建阳县志》卷七《坟墓》项的“朝请大夫宋公墓”:
在洛田里,地名昌茂。公讳慈,字惠父,仕宋,累官至朝请大夫,直焕章阁、致仕,淳祐十二年(1252年)卒,葬于此,御出神道门。
——冯继科,于《建阳县志》
又嘉靖二十年(1541年)《建宁府志》卷二十《丘墓》宋慈墓:
淳祐十二年敕葬乐田里之昌茂,特赠朝议大夫、直焕章阁,御出神道门以旌。
——谢纯等,于《建宁府志》
《宋经略墓志铭》中又说,
明年七月十五日,葬于崇乐里(当即乐田里)之张墓窠
——刘克庄,于《后村先生集》
是当卒于淳祐十一年(1251年),御赐敕葬于淳祐十二年(1252年)。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的宋刊本迄今尚未发现,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等等。
《洗冤集录》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尸体检验经验之大成的著作。作者在书中开篇即提出不能轻信口供,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还提出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格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尸体检验原则。
《洗冤集录》被誉为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是中国法医学的里程碑。由于受限于当时的科学水平,其内容难免有错误。但整体而言,瑕不掩瑜,是一部符合科学精神的杰出作品。清同治六年,荷兰人首先将这本书翻译成荷兰文,传入西方。后又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影响世界各国法医学的发展极为深远。宋慈因此被西方人称作“法医学之父”。
参考文献
- ↑ “宋慈生卒年份考辨”,诸葛计,《社会科学战线丛刊》,1980年第2期
参考来源
关于“宋慈”的留言: | 订阅讨论RSS |
目前暂无留言 | |
添加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