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素/九针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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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内经太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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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二第七《官针篇》,又见《甲乙经》卷五第二,惟编次先后略异。
九刺之要,官针最妙。
官者,谓用针时邪着①于针也。
平按:“九针之要”《灵枢》、《甲乙》作“凡刺之要”。
①“邪着”二字,萧本、仁和寺本均缺。今据盛文堂本补。
九针之宜,各有所为,长短大小②,各有所施。不得其用,病不能移。病浅针深,内伤良肉,皮肤为癕;[平按:“癕”《灵枢》、《甲乙》作“痈”。]病深针浅,病气不泻,反为大脓。病小针大,气泻大疾,必后为害;病大针小,大气不泻,亦复③为败。夫④针之宜,大者大泻,小者不移。已言其过,请言其所施。
言九针之用,所宜各异,并言用法也。
平按:“大疾”《灵枢》、《甲乙》作“太甚”。“必后为害”《灵枢》作“疾必为害”,《甲乙》作“后必为害”。“大气不泻”《灵枢》作“气不泻泄”。“亦复为败”《甲乙》作“亦为后败”。
②“大小”,仁和寺本、盛文堂本均作“小大”。
③“复”,盛文堂本作“后”。
④“夫”,人卫本注曰:《灵枢》、《甲乙》均作“失”。
⑤“间”,盛文堂本作“肉”,下无“内”字,盖涉下而误。仁和寺本缺“间”字(此处空一格)。
病在皮肤,无常处者,取以鑱针于病所,肤白勿取。
鑱针头大末锐,主泻阳气,故皮肤痛无常处,阳气盛也。痛处肤当色赤,故白处痛移,不可取也。
病在分肉间者,取以员针于病所。
员针之状,锋如卵,揩摩分间⑤,内不伤肌,以泻分气也。
平按:注“状”下,袁刻脱“锋”字;“卵”下,袁刻多一“形”字。
病在脉气少当补者,取以□针于井荥分输。
针之状,锋如黍粟之兑,主当行补①于井荥之输,以致于气也。
平按:“荥”《甲乙》作“营”,袁刻作“荣”。
①“补”,盛文堂本误作“循”。
病为大脓者,取以□针。
针之状,末如剑锋,以取大脓也。
平按:“大脓者”《甲乙》作“大脓血”。“□”《灵枢》、《甲乙》作“铍”。
病痹气暴发者,取以员利针。
员利针状如氂。氂,毛也。用取暴痹。
豪针之状,尖如蚊虻之喙,静以徐往,留之养神,以取痛痹也。
平按:“痹病”《灵枢》作“病痹”。
②“痹病”,盛文堂本、仁和寺本均作“病痹”。
病在中者,取以长针。
长针之状,锋利身薄③,以取脏中远痹也。
③“薄”,仁和寺本作“抟”,盛文堂本作“搏”。
病为水肿,不能过关节者,取以大针。
大针之状,尖如筳。筳如平④筳。其锋微圆,以通关节也。
平按:《灵枢》“过”作“通”。注“状”下,袁刻脱“尖”字。
④“平”,盛文堂本作“草”。
锋针之状,刃三⑤隅,以发固居之疾,泻于井荥分输,取以四时也。
平按:《甲乙》“输”作“俞”。
⑤“三”,盛文堂本作“参”。
刺法 | 三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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