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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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分通用名和商品名。药品的商品名则是由不同的药品生产厂商对自己制剂产品所起的名字,并经过注册,具有专用权。所以同一种药物由不同药厂生产的制剂产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商品名。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生产的对乙酰氨基酚制剂商品名就有好几个, 如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相比药品的通用名则是国家规定的统一的名称,同种药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
药品都具有通用名,但并非任何药品都具有商品名。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了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和具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其他药品(包括原料药、中药和仿制药)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中成药“六味地黄丸”,不管多少个厂家在生产,每个厂家都只能叫这个名称而不准再取其他名称。此外,即使一个企业的某种药品允许使用商品名,不管其此种药品具有多少种剂型、多少种规格,都只能使用同一个商品名。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7000个药品商品名。既有通用名又有商品名的药品,只占药品总数的4%。2006年,我国全年只批准了731个药品商品名,其中还包括不少进口药品。
企业依法使用药品商品名,有利于企业保护自己的产品和创立品牌,有利于医生和患者选用不同厂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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