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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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zh-hans:献血法; zh-hant:献血法;}-》指出:
- 国家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zh-hans:献血; zh-hant:献血;}-。
-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 血站对-{zh-hans:献血; zh-hant: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 -{zh-hans:无偿献血; zh-hant: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zh-hans:无偿献血; zh-hant: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参考来源
站外链接
出自A+医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条目 http://www.a-hospital.com/w/%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7%8C%AE%E8%A1%80%E6%B3%95 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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