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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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一般简称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一种强制性保险的福利政策,也是一种变相的社会保险税。法源是依据《宪法增修条文》所实施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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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现行制度
全民健康保险唯一办理及管理机构,是卫生福利部下辖的中央健康保险署,为一官方机构。
台湾实施全民健保时,为了将公保、劳保、农保、军保的旧有保险体系整合纳入全民健保中,故而采取依身份别强制纳保的制度。不同身份的加保人不因健康病史问题而有不同保费,而是根据行业身份而有不同纳保费率。民众加保后,以健保卡到医疗院所就医时即仅须负担挂号费以及部份负担费用。而医疗院所则是以量计酬,根据病患病历就诊纪录向健保局请领医疗给付。
但由于1995年实施全民健保后,医疗开支大幅增加,远超过原核定保费所能支应。故而健保局引入健保总额支付制度来控制财务风险。亦即健保局不再全额给付医疗院所的医疗支出费用,而是在事前划定一个医疗支出费用的总额,由医疗院所各自申请后,若申请总额低于原订总额则全额给付,若申请总额高于原订总额,则按比例打折给付。
全民健保已经获得其他国家的肯定:美国广播公司(ABC)新闻网曾以“健康乌托邦”为题报导全民健保,德国《南德意志报》曾针对全民健保IC卡刊登专文〈台湾是德国榜样〉,保罗·克鲁曼称全民健保是全世界最好的制度,美国公共电视网(PBS)2008年纪录片《评鉴全球健保》(Sick Around The World)则称全民健保的行政管理成本是全世界最低的(不到2%)。
健康照护体系的分类
健康照护体系根据政府公权力介入的程度,一般可以区分三种不同的体系。台湾所实行的全民健康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制。
- 公医制:
以英国为代表。自1948年起至1989英国医疗改革止,医师为受雇于公立医院的公务员,医疗开支由政府编列预算支应。 然而由于公医制具有公务机关缺乏效率的缺点,在1990年后,英国也开始引入更有效率的竞争机制,以及开放私人医疗院所的竞争。 另外,宪法157条规定,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然此条文并未实行。
- 社会保险制:
以德国首创,医疗开支由疾病保险基金所支付,而疾病保险基金的来源则由政府、雇主、民众共同分担。特色为财务独立,不与其他政府开支相混淆。由于社会保险制得以兼顾财务永续性、医疗效能以及社会公平性,以此一制度为基础的公营医疗保险也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然而社会保险通常会有因为代理人问题所造成的医疗开支暴增的风险,所以为了控制财务风险,许多国家也同时采取总额给付制来避免财务破产。
- 自由市场:
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医疗开支一般由民营的医疗保险公司负担,联邦政府仅提供老人与低收入穷人的医疗保险。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健康保险改革法案,其中要求民众应于2014年前加保的规定引发多个州政府提起违宪诉讼。故而美国是否是保持自由市场或是转向社会保险制,仍待观察。台湾于1995年前之健康照护体制属于自由市场。
影响
- 由于全民健康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的福利政策,是一种变相的社会保险税,而产生了大量臃肿的官僚机构,包括原卫生署升格为卫福部,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加深、医师们出走逃避大医院的压榨、护理师们荒、药价黑洞等问题。
争议
参考
- 引用
相关条目
- 各国医疗保险
外部连结
- 卫生福利部中中央健康健保署
- 全民健康保险法 -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工作小组
- 华侨回国就医健保黑洞
- 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十一条条文 总统府公报6981期 2011-6-29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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