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
死亡作为疾病的一种转归,也是生命的必然规律,但由于生命自然终止而“老死”(据比较生物学的研究,人类自然寿命大约是140-160岁左右)的只是极少数,人类绝大部分都死于疾病。因病死亡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①由于重要生命器官(如脑、心、肝、双侧肾、肺及肾上腺等)发生了严重的、不可恢复的损害。②由于长期疾病导致机体衰竭、恶病质等以致代谢物质基础极度不足、各系统正常机能不能维持。③重要器官没有明显器质性损伤的急死,如失血、窒息、休克、冻死等。
过去人们习惯把呼吸、心脏功能的永久性停止作为死亡标志。但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心肺复苏术的普及,一些新问题产生了,它们冲击着人们对死亡的认识。全脑功能停止,自发呼吸停止后,仍能靠人工呼吸等措施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全身的血液循环和除脑以外的各器官的机能活动。这就出现了“活的驱体,死的脑”这种反常现象。众所周知,脑是机体的统帅,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器官。一旦脑的功能永久性停止,个体的一生也就终结。这就产生了关于“死亡”概念更新的问题。“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一、脑死亡的概念
全脑功能不可逆性的永久性停止,称为脑死亡。包括:
(一)大脑功能的停止:除运动、感觉之外,思考、感情等精神活动功能,即意识也都永久性丧失。脑电波消失。如果脑干功能尚存,有自发呼吸,则不能称为脑死亡,只能说是处于“植物状态”。
(二)脑干功能停止:脑干有网状结构、脑神经核、延髓血管运动中枢、呼吸中枢等重要结构。因此,脑干功能丧失意味着上述结构功能停止。网状结构功能丧失导致昏迷,脑神经功能丧失则引起对光反射、角膜反身、眼球反射、前庭反射、咽反射、咳嗽反射的消失;延髓功能停止,则自发呼吸停止,血压急剧下降。
二、脑死亡的判断
目前关于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尚未统一,但大多数是根据意识、呼吸、反射、脑电图等方面进行判断,现将某些国家或地区所制订的脑死亡诊断标准总结如下,供参考(表16-1)。
表16-1 脑死亡诊断标准比较
标准 |
瑞典 |
意大利 |
墨西哥 |
英国 |
美国联合调查 |
中国台北 |
日本厚生省脑死亡研究班 |
年度 |
1972 |
1975 |
1976 |
1977 |
1977 |
1984 |
1985 |
深昏迷 |
0 |
0 |
0 |
0 |
0 |
0 |
0 |
无呼吸 |
0 |
0 |
0 |
0 |
0 |
0 |
0 |
瞳孔散大 |
0 |
0 |
0 |
0 |
0 |
0 |
0 |
脑干反射消失 |
0 |
0 |
0 |
0 |
0 |
0 |
0 |
脊髓反射消失 |
× |
足底反射消失 |
0 |
× |
× |
× |
× |
脑电波平坦 |
0 |
0 |
0 |
× |
0 |
× |
0 |
脑循环消失 |
0 |
× |
× |
× |
△ |
× |
× |
低血压 |
× |
× |
× |
× |
× |
× |
× |
时间(小时 |
25分钟 |
12 |
24 |
24 |
6 |
4 |
6 |
条件 |
原因明确。药物中毒除外 |
脑电波在4小时之内记录3次,每次30分钟。 |
低体温及服用溴化物、巴比妥、洒精等除外 |
原因明确。抑制剂、肌松剂、低温体,内分泌、代谢性疾病除外 |
进行了相应治疗 |
原因疾病诊断明确。不可逆性脑器质性损害。除外代谢障碍、药物中毒,低体温。 |
器质性脑损害,进行了相应的治疗。6岁以下儿童、急性药物中毒、低体温、代谢、内分泌障碍除外。 |